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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金融下的消費者保護

2025-01-14 14: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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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金融定義與目前發展

近年金融領域隨著科技進步,除在傳統金融服務上的進展,亦演變出許多新興金融服務。數位金融(Digital Finance)是指利用數位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ICT)來進行金融服務和交易的領域。數位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金融服務上的客戶界面和後台流程中握展的連接興與更高的資訊處理速度,它涵蓋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支付、網上銀行、虛擬貨幣、金融科技(Fintech)應用、數位身份驗證、大數據分析在金融決策中的應用等。

數位金融的發展受到科技進步和消費者需求改變的推動,它不僅改變了傳統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還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和可及性。例如,透過數位支付和網上銀行,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進行金融交易和查詢,而不再受限於傳統銀行辦公時間和地點。

隨著數位技術的日益成熟和應用,數位金融在全球范圍內的普及程度不斷擴大,並對金融體系、監管框架和消費者行為帶來深遠影響。

 

數位金融下的消費者風險

數位化的金融帶來許多便利,如提高服務效率以即個人化的服務等,但亦有對消費者的潛在風險和顧慮,參見學者們的論著,可歸類出以下可能的消費者風險:

 

  1. 大數據、隱私和安全:此處的疑慮和風險有二。一為客戶資安問題,數位金融服務需仰賴大量數據、資訊的運算,在演算法的運算下可能有客戶個人資訊安全的疑慮,此外,若金融機構是使用生成式AI輔助服務,則其亦需注意提供給AI數據庫的資訊是否會有洩露客戶資訊,以及AI運算的黑箱性產生歧視、偏見的問題(此部分可參考普匯小學堂<金融市場中之AI道德問題>),此外,敏感資訊是否有被安全保存且是在符合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也是另一重點。

二為大數據若欠缺某群的資訊,可能會對該族群帶來不公平或排拒效應,學者提出高齡人士為例,他們無法輕鬆使用數位金融產品將始服務提供者對該族群無數據得以進行分析,可能導致該族群在數位金融浪潮中被排拒。

  1. 身分盜用和欺騙:數位金融在創建帳戶上有顯而易見的速率,如在銀行開戶上,現在銀行多推出線上開戶服務,客戶可透過在平台上上傳個人身分證件等,加速整體開戶之效率,在借貸上,需多線上借貸平台也以相同方式使客戶在借貸上更為便利與迅速,惟此種特點也帶出數位金融中欠缺實體互動,客戶遭身分盜用和詐欺是否更為快速的疑慮。
  2. 消費者個人特徵、行為偏見的影響:數位金融多樣化的發展迅速,但消費者是否有足夠能力理解惑辨識此等商品的內容與風險,或是是否有基本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並無疑問。此外,面對廣泛數位金融產品在市面上的曝光,消費者是否有能力去評估自己的能力使用,如在美國研究報告下就有提出,對於網路借款雖使消費者更亦接觸和獲得高成本貸款,但提供服務的公司卻不像傳統金融業受到直接監理或審查,可能會延伸出消費者金融剝削問題,消費者自主能力是否提升亦會影響其在金融交易中脆弱性和面臨詐騙等風險。

綜合許多資訊,可見論者常有的擔憂是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保護以及消費者對這些新性產品的知識能力,此外提出的風險擔憂還有商業和成本缺乏透明度、規避消費者保護法、強制仲裁使違法者可削弱法律責任等問題。

 

國際上之數位金融消費者保護--G20高層次消費者保護原則(2022)

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G20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在制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與公平待客原則政策上為重要考量來源,其在近年強調全球普惠金融提升的同時,也在2022年提出金融創新和數位化進步同時需重視的消費者權益與保障議題,新增的原則內容能整理出以下重點:

  • 強化能涵蓋所有類型金融產品和服上的法規面的監理、監督。
  • 建議監管機關應同時注意國際交易上引起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和數位化金融產品、服務帶來的風險。
  • 政府機構需留意消費者在數位技能和資源上的不同需求、落差。
  • 提高消費者的金融素養。
  • 金融科技決策之結果不應對消費者帶來歧視。
  • 消費者避免詐騙機制上之保護機制應隨科技調整,且對於發生之財物損失需有明確、透明的責任安排。
  • 建立消費者的財務和個資上的控制和保護機制,對於其數據共享使用應取得同意且應告知其補救措施方面的權利。

縱上可見,國際層次上對數位消費者保護發展之焦點聚焦於監理之主管機關對於數位金融服務變動如此快速下,應如何反應?另外,對於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揭露與透明度開如何確保?

學者提出在監理上,在採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時,各國監理政策制定在對內應考量共通之監理原則,且因數位金融服務提供者已不單僅涉於金融機關,故應與其他政策制定者、主管機關間保持規範一致性,此處之其他主管機關可以包含資訊安全、個資隱私、其他科技、電信、平台業者之主管機關。而對外,在與各國間的監理機關合作亦為重要,因數位金融服務具有跨域性,使監理機關在不同法域的協作是對於數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重點。

在揭露與資訊透明上,學者強調應加強產品服務生命週期每一環節之資訊揭露,與第三方合作業者之監督、在產品設定上能確保消費者處於對自己最有利之選擇等,而在個資隱私之層面亦應進到各界所認可之個資保護原則,如隱私即設計、資料最少蒐集原則。

 

普匯觀點

數位金融的興起標誌著金融服務領域的一次重大轉型,它不僅提升了金融交易的便捷性與效率,還促使了金融市場的全球化與數位化。然而,消費者在享受數位金融便利的同時,也面臨數據隱私、身份盜用以及信息不對稱等風險,監管機構和金融服務提供者應更加重視消費者保護,並在推動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同時,確保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不被忽視。

目前各國也已在數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已經採取了多樣化的措施,如美國的CFPB和英國的FCA均通過建立監管沙盒、強化信息透明度以及制定消費者保護政策,來平衡創新與風險。

然而,全球數位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跨境性質使得統一的監管標準仍然困難重重。未來,隨著數位金融技術的進一步演變,國際間需要加強合作,統一標準,並在數據保護、風險管理及消費者教育方面持續努力,以實現更加安全、公平的數位金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