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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與著作權的保障

2024-12-11 1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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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AI生成的作品可否受到著作權保障?-如何認定利用生成式AI的著作權?

 

自從ChatGPT於2022年年底橫空出世後,其他生成式AI功能也陸續開發,除了文字的生成,也出現許多能夠生成圖片甚而動畫影片等的AI,在這樣的時代下,人人似乎都可以成為作家、繪師或攝影師,但真是如此嗎?透過AI所生成的文章、作品,是否真的有著作權而受到法律保障呢?

 

著作權定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可知著作權之保護客體為「創作」,且需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內。根據通說的解釋,受著作權保護需滿足以下四項要件: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效果(如精神、思想、感情之創作)、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必須獨力創作且有創作性、必須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由此可見著作權之保護重視「人類」之精神內涵,而這項要素也使世間對於AI生成之結果是否能受到著作權產生疑問。

 

人類利用AI輔助創作?

對於創作者利用AI作為輔助工具協助其創作,美國著作權局於2023年三月公布之AI生成內容之著作權指引中說明利用生成式AI協助人類創作的修改和安排並不會使人類創作性消失,故在此部分仍可受到著作權之保護,但對此申請人須事前揭露包含AI創作的內容,以及說明人類創作的貢獻度。而我國智財局在此處也有類似見解,根據經濟部智財局於2022年10月31日公布之令函(電子郵件1111031)說明「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當人類仍有實際投入創作,人工智慧僅為輔助工具者而言,此時仍保障投入創作之自然人的著作權,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和第12條情形。

綜上可見,若能證明作品中的創作仍屬人類所投入,並具有人類精神之創作性,且AI僅是用於輔助,則該作品仍可受到著作權之保障。

 

AI獨立創作?

我國智財局在同函亦說明,對於「人工智慧獨立創作」,即完全由AI獨立產出之作品,因欠缺人類創意投入而完全是由AI獨立演算進行完成,因AI並非自然人,故自始欠缺人類精神之投入,產出之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對於是否為AI獨立創作之認定,智財局於2023年6月函釋(2023年6月16日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有更進一步說明,人類僅單純下指令而未投入精神創作,則該AI所生成之全新內容將不受著作權所保護。

對同樣問題,美國著作權局認為因AI生成之結果對使用者(人類)而言具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性,透過對AI下達指令所產生複雜的文字、圖像等,該創作性的表達仍是由AI技術所生而非人類確定和執行,故無法合理認可使用者所投入的創作性。對於包含AI生成材料之作品,著作權局則會依具體個案考慮當中AI是機械性的重製結果,還是做只以自己原創思維所孕育,AI僅是賦予其可見的形式

 

二、生成式AI侵害著作權?

在2023年年底,紐約時報發起對OpenAI和微軟的控告,這家美國媒體巨擘嚴重控訴OpenAI和微軟侵犯其著作權,其中一項說明為根據OpenAI公開的ChatGPT 3.5的說明中,其在語言模型訓練中大量使用了其從網路爬蟲方式讀取、重製、儲存了紐約時報的文章,但紐約時報並未授權予其使用,認為微軟公司嚴重侵犯其著作權。在這個爭議中可以看到利用生成式AI所產生之結果,如文字、圖像等,其乃是仰賴背後之大型語言訓練模型(LLM)讀取大量資料所訓練,此時在位授權的情況下,此時這些資料中的著作之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權利受到侵害呢? 另一方面,AI業者對此能否主張合理使用呢? 

 

關於利用他人著作應否取得授權有三個步驟判斷:1.引發爭議之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2.利用人是否受利用引發爭議之著作3.被告利用引發爭議之著作是否「合理使用」。今若資料庫中之使用資料受有著作權之保護,則AI業者使用此等著作投入生成式AI的LLM訓練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此時其能否主張「合理使用」將是關鍵。

 

著作權之重製權

著作人專有作品之重製權,又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定義,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將他人著作以掃描、複製方式儲存在AI之訓練庫中被認為是屬於「重製」,故在尚未取得授權下,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著作之「合理使用」

我國法對於合理使用之情況可見於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之規定中,而第65條第二項規定了判斷基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法院對於合理使用之判斷需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查之。此乃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而來,不過美國法院的過去判決中對於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之審查有變化,其衍生出另一項審查基準:對著作是否有「轉化性利用」,即應判斷其「是否用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改變原作」,需具有高度創造性和創新性始構成合理使用

有學者認為生成式AI縱使可以通過對於「轉化性利用」之要件,但其因已具「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鉅大影響,故應難以通過。我國智財局於2023年6月作之函釋提供關於生成式AI與重製權的基本見解,說明利用著作訓練AI模型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況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其於同函中亦說明重製在現有著作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該生成之內容仍屬原始著作權人享有。

不過我國目前尚未有關於生成式AI侵害著作權之訴訟,無法說明我國實務對此的判斷標準和見解。對比我國,美國已出現許多相關訴訟案,針對生成式AI與著作權侵權之案例,其中以前所提及的紐約時報對OpenAI和Microsoft提出之訴訟(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 OpenAI)最為大宗且最受注目,目前此案件仍正在法院審理階段,該案件結果將是接下來被業界視為關鍵,將影響生成式AI開發者對於資料的使用,若紐約時報勝訴則開發者接下來可能會面臨更多的著作權侵權爭議的訴訟。

 

普匯觀點

探討生成式AI與著作權保障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技術的快速發展如何挑戰現有的法律的定義,目前的實務與學者討論,AI生成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取決於人類在創作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這強調了人類創意和精神投入的重要性,對於完全由AI獨立生成的作品,由於缺乏人類創意,因此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此外,AI模型訓練中涉及的重製問題也凸顯了著作之「合理使用」的界限。這些議題的探討,促使在實務上的工作者以及法律學者皆需思考在法律保護與技術創新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隨著更多相關案例的出現,可以期待看到更具體的法律實務和政策指引,為生成式AI的未來發展提供清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