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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付命令函不可置之不理

2020-07-08 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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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支付命令?

 

為債權人面臨貸款與款項無法收回時之債權保障法律手段。然因過往許多申請人濫用支付命令性質,現今支付命令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而僅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說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對債權人已聲請之強制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仍可針對該支付命令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

 

支付命令的優點

 

  1. 聲請費用較低
  2. 流程簡易
  3. 更有效率

 

 

支付命令的審查不須答辯,法院無需訊問債務人,只要債權人提交證明文件申請,透過書面審理就可逕行核發。

 

如何處理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函到達債務人時,無論該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存在皆應積極處理。若對支付命令內容有疑義,應積極地依向法院提出異議,無需敘明理由,然後在獲得確定判決或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後,需要盡快踐行判決書、調解書內容,否則會進入假扣押與強制執行流程。

 

 

 

債務人若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總歸戶,並向法院聲請對對薪資、動產、不動產等之假扣押與強制執行以進行求償。凍結薪資或是強制扣薪將會通過法院向債務人所任職的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極可能使債務人面臨被解雇、信用破產的窘境,而對於動產、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直接造成財產權、所有權的喪失。

 

 

 

如果已被強制執行怎麼辦?

 

 

在踐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債務人其實還有救濟的機會,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訴訟過程中法院並不會停止扣薪、查封、拍賣等等強制執行行為。

 

 

如果想要停止執行需向法院申請,經取得法院之准許停止裁定,並提供「相當數額的保證金」,才能提示予執行處的承辦人員,所費不貲。而於查封、拍賣情形,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因而必須在查封的財產被拍賣前,將足以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及執行費之現金至法院,向承辦人表示清償的意願,由承辦人開立繳款單,再以此至聯合服務中心繳款,程序瑣碎麻煩。

綜上,收到支付命令後首要釐清是否有該債務存在,應盡快為給付或提出異議,以免後續繁瑣的強制執行程序,耗時傷財,更有可能影響自身聲譽、就職情況,形成無限輪迴的負面循環。